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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解讀
作者: 來源:神宇醫藥 日期:2015-03-12 10:45:21
新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解讀 | |||
發布日期:2015年3月12日 | 來源: 醫藥經濟報 | 閱讀數: 7 | |
自1994年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啟動以來,執業藥師人數已經初具規模,但是這個職業一直沒有完全做實。為了改變這種局面,2012年頒布的《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開始要求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2013年頒布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一步要求藥品零售藥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同時指導合理用藥的人員應該是執業藥師,且不允許其他崗位人員兼職。
另外,執業藥師報考條件要提升到本科的消息也一直在傳播。因此,自2012年起,執業藥師考試報考人數開始倍增,從2012年報考人數不到20萬,一直增加到2014年的84萬余人。據中國藥師協會的最新統計數字,截至2014年底,已經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共有41.5萬多人,其中已經注冊的有16.65萬余人。但是,仍然有超過一半考取《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并沒有選擇執業藥師這個職業。 為了解決執業藥師注冊人數不足的問題,相關部門也在討論和籌劃執業藥師多點執業,這可能有利于將閑置的執業藥師人力資源釋放出來。但是,這并不能解決執業藥師職業的社會認同問題。要做實執業藥師職業,什么因素更關鍵呢?那就是執業藥師考試大綱這一具有引導性的考試政策。 “以用為先”“以人為本”“以業為重” 執業藥師考試大綱長期以來一直堅持“以用定考”,但是考試指南中的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和二兩門科目比較偏向理論。與此同時,醫院內部的藥師初級和中級晉升體系,更注重對專業實踐能力的考查。這使執業藥師的篩選體系相比醫院的初級和中級藥師職稱考試,有點脫離實際。 在此背景下,2014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將當年度命題導向“以用定考”進一步擴展為“以用為先”“以人為本”“以業為重”。“以用為先”好理解,后兩者筆者的理解是:“以人為本”關系到對執業藥師這個職業的認同與理解,“以業為重”關系到對醫藥行業的認同與理解。只有完成了這兩個認同和理解,才會有更多的人選擇執業藥師這個職業,并且可以在這個職業中展現自己的社會價值。 延續這種邏輯,2015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進行了更大修訂。將“以用定考”的指導思想,系統地運用到考試科目的設計上。從大的方面,新大綱可以分為藥事管理與法規、大綜合知識與技能兩部分:前者側重培養執業藥師用藥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自律意識以及服務意識”;后者側重執業藥師對“藥”的認識(專業知識一)、“用藥”(綜合知識與技能)以及“用藥治病”(專業知識二)。上述每一門課的設計都圍繞著執業藥師最重要的工作“合理用藥、質量管理”等藥學服務工作展開。尤其是專業知識二作為全新科目側重對臨床醫學與藥學交叉部分知識的考查,而這部分知識正是執業藥師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專業領域。 即使是和藥學服務距離較遠的科目《藥事管理與法規》,其設計也是側重幫助考生理解“執業藥師”職業、“醫藥行業”。它的第1章是解決執業藥師的角色和工作重心問題;第2章和第3章是關于執業藥師所處的政策、監督管理體制以及法律環境;第4章和第5章主要介紹了與執業藥師工作相關的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等醫藥行業的關鍵環節;第6章和第7章主要介紹了執業藥師需要特殊關注的藥品;第8章和第9章則介紹了執業藥師執業的工具(藥品標準、說明書、廣告以及社會關系);第10章介紹了執業藥師違法的后果;第11章介紹了執業藥師藥品以外的工作。而這種變化對于執業藥師自身價值的提升意義重大。 做實執業藥師職業 筆者自2005年至今,一直從事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考前培訓。備課時,筆者盡量把自己假想為“執業藥師”,以思考每個知識點在執業藥師工作中的體現,并且從“醫藥行業”的高度提升這種認識的意義。這種做法對于參加執業藥師考試的人員通過考試、提高“以法用藥”的意識很有價值。 由此可見,執業藥師考試新大綱主要影響執業藥師考試環節,后續環節的繼續教育和能力提升也非常重要,并且考試和執業藥師執業過程的再教育的銜接更重要。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方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常規的年度繼續教育以及“執業藥師學歷提升計劃”等項目,這些項目要和新大綱的導向相銜接,才能產生協同作用。 另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推動的以頒發執業藥師徽章為標志的執業藥師分級制度有利于將執業藥師考試、繼續教育的成果凝聚成執業藥師的能力,有利于向社會展示執業藥師能力的區別,也有利于激勵執業藥師磨練執業素養,做實執業藥師職業。 這樣假以時日,所形成的執業藥師隊伍就能夠為患者提供真正意義上的增值服務,也可以為醫生的臨床治療提供相關建議,從而減少藥師和醫生之間地位的不對等。這種不對等一旦減少到一定程度,那么,“醫藥分業”制度實施的時機就成熟了。到那時,執業醫師和執業藥師各司其業,前者開具處方,后者審核處方、指導合理用藥,甚至可以決定藥品報銷與否。這樣執業藥師職業的獨立性就開始建立,也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打開了突破口。 比如說一直作為“醫藥分開”典型而推行的藥房托管,如果在沒有實現“醫藥分業”的情況下推行,最后難免以破產收場。關鍵原因就是當執業藥師執業能力偏低時,藥房托管很容易使執業藥師淪為藥品銷售者,而不是藥學服務提供者。另外,在執業藥師能力沒有解決的情況下,藥品零售企業也不適于收取藥事服務費,患者也不會接受這種沒有增值的藥事服務,反而會使他們對執業藥師這個職業的存在價值產生懷疑。 結語 新大綱為提升執業藥師能力提供了合理用藥、質量管理的理論與技能,執業藥師能不能將這些理論與技能轉化為藥學服務,并且使患者感覺到執業藥師的不可替代性,才是執業藥師職業做實的關鍵。如果有一天,患者在用藥時,感覺離開執業藥師就不放心,那么執業藥師就真正走上了歷史舞臺。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強調執業藥師新大綱的意義并不低于一直議論中的《執業藥師法》或《藥師法》的立法工作。畢竟,一個職業是做出來的,而不是法制規定或強制出來的。 |